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受人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 當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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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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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有無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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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買受人(為法定之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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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代徵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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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未上市證券發行甲公司之股東A君,以每股成交價格1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400,000股予B君,成交總價額4,000,000元,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款,同年B君再轉售該股票予C君,此時C君依規定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12,000元,經查前揭交易係屬2次證券交易行為,應由B君及C君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該案A君出售股票給B君時,B君未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12,000元,該局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對代徵人B君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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