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資訊保護 人大修法通過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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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網路的大眾來說實名制是重點。人大有關官員昨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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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民眾權益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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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有關網路資訊保護的法律規範還比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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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進一步立法;官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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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不是要打壓網路舉報及網民監督。
     管理資訊詐騙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昨天在記者會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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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遇到利用網路資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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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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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必須加強對網路活動的規定和網路社會管理。
     記者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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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提問:人們很關心常委會剛剛通過的《決定》會不會影響人民群眾通過網路發表監督和批評的意見,包括舉報和揭露貪汙腐敗的行為。
     李飛表示,一些公眾擔心出台這個《決定》會影響百姓透過網路發表監督批評意見、揭露腐敗行為,是沒有必要的,依憲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進行干預,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登記須用實名制
     新華社說,人大常委昨天做出12項決定。節要如下: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資訊,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資訊。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資訊,不得違反法律。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資訊必須嚴格保密。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資訊的管理。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應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分資訊。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資訊接收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分、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路資訊,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資訊侵擾的,有權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資訊。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路資訊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
     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路服務業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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