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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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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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聰涉犯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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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犯罪金額達新台幣120餘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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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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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規定,須由合議庭3位法官審理,但北院明顯違反。高院指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檢方都已訊問完畢,雖與鄧文聰供述不同,但何以能據此推認鄧有勾串之虞?另香港渣打銀行人員李暐英等3人未到庭應訊,但基於何理由認為李等人有串證可能?原裁定沒有論述理由,因此撤銷鄧的羈押,發回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