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多年前替朋友助陣談判卻遇上群眾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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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脫困而輾斃別人。最高法院認定這屬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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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判刑他7年定讞。法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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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的舊愛與新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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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101年4月因行車糾紛而相約在台南市安南區談判。郭男與王姓男子也應邀分別開車到場助陣。現場人群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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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擋住郭、王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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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拿棍棒猛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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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打破汽車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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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陣混亂。郭男處於死巷,心急之下為了突圍,竟不顧林女舊愛金姓男子等人站在車前,直接開車撞倒金男,還倒車輾過對方,開車離去。王男則尾隨在後,卻不慎開車又輾過金男,金男一命嗚呼。檢方認為郭男惡性重大,求處無期徒刑,王男則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郭男為了避免自己及同車乘客生命受到危害,開車撞擊被害人,構成緊急避難的情況,但有過當的情形,仍可依法減輕其刑。合議庭考量,郭男已賠償死者家屬新台幣300萬元,成立和解,對方也不願再究責,依殺人罪判處他7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5051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