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紙業(1902)今(5)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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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旺投資公司代表人李明哲2月3日起辭去監察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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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現行公司章程規定三席監察人中已有兩席監察人因解任而無從派任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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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剩唯一監察人陳如舜將因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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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依法在2月10日前由董事長簡鴻文召開董事會、處理監察人缺額導致相關法律程序問題(包括股東臨時會召集、年度財務報告依法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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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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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紙股票將可能面臨停止交易處分。台紙總經理余美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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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鴻文於2月3日率領兩名警察及自稱律師之王姓不明人士等至台紙新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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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印鑑保管規定強行索取公司大小章未果,為破壞監察人陳如舜股東臨時會召集權限,指示和旺投資公司代表人李明哲於2月3日辭去監察人,致使陳如舜因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監察人職務,台紙目前已無監察人可依法行使職權承認台紙公司2016年財報,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若未在3月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監察人以承認財報,將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之風險,高達4萬餘名的台紙小股東權益恐面臨重大損害。余美玲強調,按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台紙公司應於今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經監察人承認之2016年財務報告」,以法定時程推算,若要在最晚三月底前完成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監察人承認財報,必須在2月10日以前召集董事會才能符合法規完成所有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台紙股票遭到停止交易處分,余美玲與戴頌偉、戴頌琪、許良宇等台紙董事(已逾現有七席董事之半數)聯名呼籲簡鴻文應考量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儘速召開董事會以解決公司燃眉之急。(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