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兒童因天災身故 保險局擬改可理賠30萬

15歲以下兒童該不該有壽險死亡保障?立法院財委會31日舉行保險法107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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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6位法學及保險教授一致反對給予兒童過高的死亡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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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初步也傾向修正為15歲以下兒童若因天災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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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定額給付死亡保額30萬元。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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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盡速提出金管會的保險法107條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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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要經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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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可能要到4月中旬後才能送到立法院。今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造成30多位未成年兒童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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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據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15歲以下被保險人身故,只能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多位立委認為不合理,提出多達15個版本的保險法修正案,要求將天災、重大公共意外、重大傳染病等排除,即15歲以下兒童若因這些排除因素身故,保險公司必須依契約給付死亡保障,甚至有立委提出要溯及今年1月或2月。對於兒童是否應該有死亡保障,且是否可能出現父母投保後謀害子女的道德風險,各界有不同意見,昨日出席公聽會的學者包括台大法學教授劉宗榮、商法中心教授汪信君、政大法學教授葉啟洲、風險管理系教授張士傑、中正法學教授羅俊瑋、輔大財經法教授李志峰等都認為15歲以下兒童是否能行使同意權,是有疑慮,也就是投保商業保單是否對自己有益,兒童並無法完整表達意見,大部分是父母代為行使權利。其次是兒童並不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給予過高死亡保障,有違保險精神,如德國從1908年到2008年二波修正其保險法,都沒有更改兒童限額保障的觀念,對於未成年兒童只能給8000歐元(約新台幣32萬元)的死亡保障,藉以規避道德風險。在立法院財委會召委徐國勇要求下,原本一直未提出修法對案的金管會承諾,將儘速提出版本送行政院同意後交立法院審理,初步傾向是天災身故的15歲以下被保險人,可給付30萬元死亡保障,與現行身心障礙者是遺贈稅法17條規定的61.5萬元作區分,以排除道德風險。(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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