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財源 確保滿足基本需求

隨著《長期照顧服務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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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討論重點就是財源。現階段民進黨主張稅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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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主張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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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選擇稅收制或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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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籌措應審慎評估12項原則:公平性、中立性、充足性、成長性、穩定性、永續性、可負擔性、社會連帶性、專款專用、可徵收性、透明性、立即進帳性。若以一般租稅為長照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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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挑戰有三:必須跟其他政事競用稅收;長期照護預算壓力逐年上升;以及因政黨輪替致使預算不穩定。再依據給付權益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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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分為「預算限制模式」與「應得權利模式」。前者由政府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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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給付條件,如預算用罄則須進入等候名單,現行十年長照計畫即屬之。然,應得權利模式強調需求滿足,不受限於預算,投入經費要隨之成長。為確保照護需求者權益,若採取稅收制,應立法明文規定「應得權利模式」,不能說今年預算用完了,叫民眾明年再來申請。否則看得到用不到,徒具宣示性意義而已。而為了達到「應得權利模式」,應採指定用途稅,並且推估稅收長期趨勢能否跟長照支出成長,以符合充足性、成長性、穩定性、永續性等原則。社會保險制特色,首先在於以政府補助、保險費、部分負擔為主要財源,專款專用特性濃厚。且強調事先加保,一旦風險發生,通過評估之後,就可以使用服務,無論其經濟狀況或保險財務是否充裕。換言之,這是透過保險而確保的「應得權利模式」。其次,也因為民眾已經繳交保費,對價關係強烈,相較於現在稅收制以居家、社區照顧服務為主,民眾可能要求開放機構照顧給付……等給付項目,但現階段開放這些給付,不利於社區照護體系發展。第三,保險制必須經過立法,受到政黨輪替影響較低;然稅收制反映需求的立即性與彈性較為迅速。第四,相對於健保,長照服務要評估才能核准使用時數,而且有給付時數上限的規定,並不是空白支票,若能做到由保險人擔任評估者,杜絕球員兼裁判,保險誘發需求導致費用無法控制的疑慮較低。但若規畫長照保險跟著健保費基收費,則面臨健保保費徵收長期存在公平性、中立性、可徵收性的質疑。最後,稅收制下,後繼世代負擔將因人口快速老化而日益沉重,保險制則可採取部分準備提存,平衡若干世代不公現象。「稅」與「費」均是集大眾之資,發揮「風險共攤」機制。關鍵在於,財源要以「應得權利模式」為前提,而不是殘補式的「預算限制模式」,這樣才能確保「照顧者被迫放棄失能者」的悲劇不再重演。(作者鄭清霞為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副教授、陳正芬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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