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陸曝險計入子行 金管會:獨立法人不宜

審計部報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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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大陸曝險計算未納入子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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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有效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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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去函金管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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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此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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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子行為獨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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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放入曝險計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其他查核事項—特別決算以前年度轉入數決算表、中央銀行。審計部報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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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採總量管理國銀對大陸曝險,但卻沒計入子行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不利主管機關控管國銀實際大陸地區曝險,函請金管會檢討相關監理機制的妥適性,以有利管控風險。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目前整體國銀對大陸曝險為淨值的0.58倍,目前沒有銀行對陸曝險超過0.8倍,且相較兩年前,大陸曝險超過0.8倍的銀行有10家,目前銀行曝險已經管理得很好了。而為因應大陸市場風險,金管會將採行三大措施,包括銀行增提對大陸準備至1.5%、兩岸金融監理機構交換備忘錄,至於個案授信違約,則要求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對問題帳戶進行監控。黃天牧說,目前銀行對大陸增提準備至1.5%已完成。此外,銀行局補充說明,國銀對陸曝險有計入子行資本金,但沒有列入子行投資、授信等,主因子行體制不一樣,屬於獨立法人機構。官員表示,全世界只有台灣對大陸設有曝險控管,我們的規範也要合理,目前國銀對陸曝險上限為淨值的1倍。105041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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