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追訴期至120年 軍人結夥強盜 嘉檢接審起訴

     31歲的楊哲佳於94年服役期間結夥強盜嘉義縣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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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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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依強盜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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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軍事審判法修正移轉至嘉檢偵辦的第一件通緝重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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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昭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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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嫌適用刑法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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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83條追訴期最長至民國120年。蕭、黃、蔡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屏東地院、最高法院判刑確定。
     94年5月29日楊嫌夥同蕭、黃、蔡等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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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到布袋一處民宅勘查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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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到五金行買菜刀、水果刀各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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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帶教學用手榴彈、電擊棒,當晚7點半抵達民宅的巷口埋伏。
     余姓女屋主返家正欲開大門,蕭留在車上把風、接應,黃、楊及蔡各自戴口罩、手套及鴨舌帽,楊持水果抵住余女脖子,蔡拿手榴彈喝令她交出財物,12歲沈姓女兒躲到一樓儲藏室,黃踹開門,拘禁母女。
     楊揚言「不交錢,就拉手榴彈」,脅迫母女,3人搜刮財物包括現金26萬元、5枚金戒指、2條金項鍊、1支金湯匙等物。
     女兒伺機打電話請親人報警,姊姊獲知火速回家,剛好撞上正要離去的匪徒,被拉進門控制行動,余為制止楊拉手榴彈而手受傷,3人見狀奪門而出,楊、黃搭蕭的車子離去,蔡被余母女拉住,由警員蕭長生、陳聖賢與路人合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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