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自治條例 重點區域不得放煙火

台北市市政會議今天通過將制定自治條例管制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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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古蹟、醫院、高速公路、捷運系統及老福機構路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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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經過申請才可放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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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明年底前施行。台北市政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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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公共安全及兼顧保存民間固有習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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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政會議今天通過將制定「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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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市議會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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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要在台北市特定地區施放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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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先經過申請許可。這些特定地區包括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及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等;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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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包括中央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明訂的可燃氣體槽、彈藥庫及加油站等危險區域。另外,林鶴明說,為維護兒童安全,自治條例也規範,專業的爆竹煙火及較具危險性的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台北市消防局專員曾東和指出,這項自治條例一共有11條,草擬完畢後將會送台北市議會,待審議通過後,將會有6個月的宣導期,若順利,預計在民國106年底前就能實施。「必須在合格的地方,施放具有合格標章認證的爆竹煙火」,曾東和指出,未來民眾若擔心不慎遭罰,施放前可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公園處或水利處網站查詢。若因故必須在管制區內放煙火,例如遶境、小型活動就必須向權管單位繳交活動企劃書,審核過關後才得以施放。民眾關心,大稻埕煙火、台北101跨年煙火是否因此受影響?曾東和回應,這些都屬專業煙火,必須具有專業的施放員、工程師以及維安報告,申請方式不同,民眾無須擔心。1050426(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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