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 男女 女女 變性人結婚 合法變非法

     「難道性別比婚姻重要?」出生時皆為男性的伊婷和芷儀是相愛甚篤的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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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雙雙進行變性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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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婷先申請性別變更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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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利以「一男一女」身分結婚。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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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儀要換身分證「變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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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內政部要求兩人撤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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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國內變性後婚姻關係遭撤銷首例。
     伊婷和芷儀原本都是生理男性,但都想要當女生,也都喜歡女生。兩人於六年前相識,相知相惜,去年決定要攜手共度一生,步入婚姻。在結婚之前,兩人先去動了「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將生理性別從男性變為女性,一圓想當女生的夢想。
     申請變性 竟被撤銷結婚登記
     由於現行制度並未強制規定,變性者一定要申請性別變更;因此伊婷先持醫師診斷證明,將身分證上的性別變更為女性,順利與芷儀以「一男一女」的身分,合法完成登記結婚程序。
     不過,就當芷儀「為人夫」後,想正式申請性別變更為女性時,卻遭戶政事務所質疑女女婚姻有效性,發函請法務部和內政部解釋。最終,內政部認定,兩人在結婚當下的生理性別為女性,因此婚姻關係不符民法對於當事人需為一男一女規定,發公文要求撤銷兩人結婚登記;兩人收到公文感到不受尊重,氣得向立委鄭麗君陳情。
     「不管我們是什麼性婚姻,政府有權事後撤銷我們已合法登記的婚姻嗎?」伊婷昨天與芷儀出面舉行記者會,氣憤地說,結婚是兩人的承諾,是為給彼此保障;但政府卻不管是否已合法登記,只用一紙公文就撤銷婚姻,「好像性別可以凌駕在婚姻價值之上,對我們傷害很大。」
     立委質疑 內政部將重新審理
     芷儀說,她就是她,雖然動了手術變換性別,但她卻不想要有性別,也不想再被性別框架限制,性別也不應成為成婚與否的考量。她們要求,內政部必須重新審理撤銷婚姻案,落實多元性別價值,否則兩人將提出訴願或訴訟,為跨性別者爭取基本人權。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潮表示,雖兩人在登記時登記性別是一男一女,但性別認定應是已完成性別手術的時間點為準;兩人在結婚登記前已完成變性手術成為女性,不符民法規定。不過,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等人要求下,內政部承諾,將重新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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