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採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實質影響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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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前林益世收賄觸犯貪汙重罪。但北院認為林益世收錢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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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公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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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不涉及貪汙罪。如此見解未來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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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收錢將難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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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修法解決。
深究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書,可以發現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與實質影響力見解,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爭議。
出身民代、倡導反貪的林益世,隨著官位竄升,自己反淪為貪腐的階下囚,說來諷刺。林益世案的判決見解,雖令各方訝異,也與民眾期待有所落差。但早在案發之初,就引發法界討論。
特別是選民服務,為民代重要工作事項。民代經常把收取的款項,解釋成收受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
問題是,選民服務算不算民代的法定職務行為?在現行法令缺乏規範下,並沒有一致的見解,林益世案的爆發,即被視為試金石,以及觀察的指標。
依一審見解,必須探討行為的本質是否與公務性質有關,如果選民服務的事項,不論請託、關說、施壓,若僅涉一般民間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務性質無關,從中收取款項,就不會被認定有對價關係,觸犯貪汙罪。
如此見解,相較類似採「實質影響說」的貪汙案件,不難發現,合議庭頗有設下公務性質標準,畫下一道紅線的意味。
如果說,這樣的見解未來被上級審接受,且因此判決確定,有可能出現法律漏洞。
民代為民喉舌收取包含獻金在內的款項,應該是為不特定的多數大眾服務。如果拿錢只為特定個人、特定廠商、團體的話,不啻鼓勵民代拿錢辦事、民眾多走後門。
為免立委等各級民代收錢刑責認定不一,或產生是否屬職務上行為爭議,法界實務人士建議,或許可修法規範,只要不是依循正常獻金及遊說管道所受的款項,不論有無對價,都成立犯罪。如此才能正本清源,杜絕各級民代收紅包、索取回扣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