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
,賴男在案發地點激起公憤,
,仍阻擋救護車通行,
,但因無事證認為他所為致病患病情擴大,
,因而依妨害公務罪判賴俊吉7月徒刑、緩刑3年,
,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並須支付公庫300萬元,
,向指定公家機關或公益團體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3個場次。,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