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券商推介買賣前 應先簽訂契約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

展場燈條

,近期接獲投資人申訴,

新竹就醫陪同

,表示營業員於Line群組及網路部落格中提及股市焦點、策略選股及盤前日報等訊息,

氣體喇叭

,且內含多檔特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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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未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簽訂推介契約,

桃園居家照護

,致投資人買進後發生虧損。此案經證交所查核證券商營業員表示,

活動招牌

,資料來源為公司內部教育訓練資料,

飲水機安裝

,非來自研究報告,因一時疏忽誤貼於個人社群網站中,並無推薦個股及代客操作之意,因而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的資料為預測性質。證交所提醒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依據「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營業員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且證券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指派負責解說的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後,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證交所另提醒,交易有價證券可能產生獲利,同時也可能發生虧損,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而在接受證券商及其受僱人以任何方式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瞭解權利義務及風險,以保障自身權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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