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師大攤商 私占公地判罰金

     劉姓女子被控將丈夫竊占的師大夜市國有地,

關鍵字優化

,出租給香雞排攤商。台北地院依收受贓物罪,

口碑行銷公司

,判處罰金新台幣1000元,

網路行銷公司台中

,緩刑2年。
     法院判決指出,

關鍵字優化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在民國80幾年時,

網路行銷公司台中

,拆除校方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網路行銷公司

,包括台北市大安區龍泉街26號的建物也遭拆除,

手機版網站

,周姓男子明知土地是國有地,

關鍵字優化

,竟然藉機擅自占地。
     周男把土地從96年起,以每月1萬元到2萬元代價,出租給馬姓男子擺攤經營香雞排、潤餅。周男在101年過世後,劉女明知土地是國家所有,仍繼續將土地出租給馬男。全案後來曝光,師大對劉女、馬男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審理時,64歲的劉女自白認罪,且和師大達成調解,法官審酌她無前科,依收受贓物罪判處1000元罰金,可用易服勞役1日折抵,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至於馬男案件,目前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1020810
    ,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