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條款三讀 合作社盈餘禁分員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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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益團體委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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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了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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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營業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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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提供給非社員使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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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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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分配給社員。條文同時增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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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作社違法將收益分配給社員,可處新台幣4000元到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遭罰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該合作社解散。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故宮消費合作社每年營業額超過上億元,且多來自委辦業務,顯然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違背合作社設立的精神。故宮回應表示,其中關於「受政府委辦業務比例限制」、「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等新規定,故宮消合社將待修正條文由總統公布施行後,一切依法辦理。此外,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刻正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中,且明令故宮消合社不得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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