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好樂迪共同經營未申報罰900萬確定

國內KTV市場排名居前的錢櫃與好樂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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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發現兩家業者經常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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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公平法裁罰錢櫃500萬元及好樂迪400萬元。兩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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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罰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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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日駁回上訴,

公司名稱商標

,判兩公司敗訴確定。本案起因公平會接獲檢舉,

商標設計

,指國內視聽歌唱服務業第一、二大事業錢櫃與好樂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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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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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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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間,兩公司承租總公司辦公處所等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就經營視聽歌唱服務所涉營業、企劃、管理等核心業務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兩公司管理處採購部員工座位都位於好樂迪公司;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公司同一類別或品項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另兩公司各部門業務及人員已由各自獨立的事業,整合為統一管理關係,2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連繫彼此門市業務,且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屬經常共同經營行為,符合公平法規定的結合態樣,卻未依法提出申報。公平會認為,審酌兩公司曾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被處分,如今再度因經常共同經營行為違法,除命2公司應在3個月內改正,去年4月分別處錢櫃與好樂迪500萬及400萬罰鍰。兩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2公司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認定處罰並未不當,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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