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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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歲的曾蔡美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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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到2005年擔任立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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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丈夫虛構北港媽祖基金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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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舉辦活動之名申請台電睦鄰基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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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蔡美佐叫助理向不知情廠商蒐集空白或無關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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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擔任基金會董事長的曾男等人偽填金額或變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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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此詐領台電404萬6625元。一審判曾蔡美佐夫妻與2位助理及基金會應全額賠償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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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指台電在2006年間已知檢調偵辦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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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拖了6年才提告,超過民事損害賠償2年的請求時效,改判台電敗訴,台電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