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蔣志峰4年前不滿機車騎士想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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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出腳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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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對方摔車被撞死。最高法院今依傷害致死罪判蔣男7年半徒刑定讞。法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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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男在民國101年4月上午騎機車行經桃園宏昌六街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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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害人騎機車一時想從旁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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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出腳踹踢被害人的機車。被害人重心不穩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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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人帶車翻倒至對向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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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閃避不及的騎士當場撞上。被害人因此全身多處骨折、大量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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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男發現後騎車離去,路人發現後將被害人報警送醫,急救後仍回天乏術。本案原本以為是被害人自摔惹禍,但檢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真相大白。法院審理時,蔣男不認罪,辯稱和被害人無冤無仇,並未出腳踹被害人機車,被害人是被其他機車輾斃,與他無關。但法院採信監視器畫面認定他犯行明確,考量他過去曾因交通糾紛就拿木棒敲破他人車輛玻璃,對他人不當駕駛行為容忍度偏低,僅因行車細故就暴力相向。法院一審重判蔣男10年,二審認為被害人強行超車也有錯,改判蔣男7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50713(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