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時任台北縣議員蔡憲輝、林重誠、林海瑞、林孝光被控販賣大量「議員用牋」給宏傑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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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對方向縣府詐騙統籌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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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4名議員各被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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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更二審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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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蒙受不利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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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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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更二審由審判長李麗珠、法官邱忠義及朱嘉川組成的合議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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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牋單」只是建議性質,決定權在台北縣府,況且檢方也無法證明補助機關有實質財產損失,被告有知悉或參與執行相關事項,販售牋單與補助款有對價關係,因此無法構成貪汙罪。這起案件導因,當時議員可動支補助款額度以補助縣轄區各學校及單位,蔡憲輝等人被控將牋單賣給宏傑集團,再由該集團持向縣府建議應補助縣內學校及單位的工程款,以此詐得縣府補助款共逾千萬元,檢方偵辦後將4名議員依貪汙罪起訴。一審只判決蔡憲輝及林重誠有罪,二審及更一審4名議員都被遭重判,但高院更二審重話批評檢方沒有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讓法官產生有罪心證,因此逆轉將4名議員都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