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代簽 離婚19年判無效

潘女則否認與廖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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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強調大安森林公園在1994年就已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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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提議離婚主因不是為了拆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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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他外遇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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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答應簽字離婚;且當年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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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要件。一審認定2人離婚經戶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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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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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廖男敗訴,但高院傳訊2名離婚證人,發現其中1名男性證人並未親自到場見證,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字也是他人代簽,不符合兩願離婚的證人要件,據此逆轉改判廖與潘仍有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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