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刑責 不代表氣爆處置沒瑕疵

高雄氣爆將23年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水工處對排水箱涵監工、驗收不實的醜陋面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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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在地下的危險石化管線缺乏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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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四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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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高雄氣爆驚天一爆完全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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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遺憾的是檢察官只能依刑事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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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能為死傷者討公道。律師洪條根等人告發高雄市長陳菊等人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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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地檢署依該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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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過失」之特別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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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故意不作為,導致災害發生才能成立犯罪,等於為公務員過失釀災撐起一把保護傘。氣爆之初被質疑最多的莫過於黃金3小時竟查不出是哪條管線洩露、也查不出是什麼氣體,檢方認為到場的工務局人員依圖資系統只看到中油與中石化管線,為何沒有榮化只能說是當初委外建置時沒辦法套疊整合,漏了歸類。如果這樣都不算過失,怎樣才算過失?而無法查明氣體,檢方採信環保局所說的第一時間已盡力要測出什麼氣體,但環保局建置有高雄市毒災聯防小組與聯繫表,如果只能在災後救災,不能在災前預防,預防重責該誰來扛?高雄氣爆前估計汙染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災害防救法規定,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都要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助才會開設災害應變中心,因為不明氣體無法確認是毒性,又為氣爆沒有先成立應變中心卸責。依法論法,什麼理由都能說得過去。但法律若不能回歸人性,只能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免去刑法追究,不代表氣爆處置沒有瑕疵,因為廢弛職務不處罰過失,也不能將過失當成保護傘,否則32條人命就太廉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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