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美安公司違反多層傳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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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開罰100萬。(圖截自美安官網)
公平會今天對美商美安美台灣分公司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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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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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事先報備;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契約也沒有包括完整的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所定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猶豫期間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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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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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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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令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將改正情形送該會備查。公平會表示,經派員赴美安公司實施業務檢查,查悉美安公司產品訂購單所載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一致,包含變更「莫蒂膚膠原夾心唇膏」、「愛的奇蹟天然嬰兒護膚超值組」等商品之積分、停售「莫蒂膚惹眼棕眼線筆」及新增銷售「莫蒂膚炫燦唇膏-香氛罌粟」,惟均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美安公司所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表示,美安公司傳銷商品之積分、夥伴商店之店名與其佣金比例及新人快速組合之商品內容,未載於參加契約,而須傳銷商自行上網查詢列印,然該等資訊為美安公司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告知之法定事項,是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記載完整之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有關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又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猶豫期間為14日,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之30日不符,按猶豫期不同將影響美安公司向傳銷商以原購價格100%或是90%買回所持有之商品與其商品價值減損之計算基礎,以及是否扣除其他傳銷商入會時給付之款項等情,案關契約條款顯不利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