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警察局埔子派出所前所長洪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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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任內與同事共同接受應召站業者性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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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業者不予查報;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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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為警務人員未取締色情卻前往嫖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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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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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洪收受的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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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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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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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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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95年間,桃園警界爆發白嫖包庇豔窟醜聞,桃園檢調查出曾任義勇刑警大隊長的許義明經營應召站牟利,包括時任桃縣刑警大隊長的簡世堂、桃園分局四組組長洪明發等員警都牽涉其中。
判決指出,洪明發91至93年間擔任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所長,應召站業者許義明則自92年至94年間於埔子所所轄的桃園市長春路經營應召站;93年1月間,洪與所內員警吳國賓聚餐後,一起前往許的應召站嫖妓。案後洪否認犯行,吳員坦承並供出嫖妓細節,還指證洪早就認識許姓業者,也知許從事色情勾當,可能因曾去嫖妓,不好意思取締。
業者許義明也指證,吳國賓曾帶所長洪明發到應召站嫖妓2次;而性交易一次要價3000元,警察則收公關價2200元。
最高法院比對員警與業者證詞,認定洪明發確曾至應召站買春;法院認為,洪若白嫖當屬收受不正利益,洪若付2200元,也等同收受800元優惠的不正利益,但皆低於5萬,情節尚稱輕微,依貪汙治罪條例減輕其刑,將原本的5年4月徒刑,減為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