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媳產子 婆婆告贏保住11筆房產

     賴姓公公與陸籍媳婦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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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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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在兒子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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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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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婆婆主張媳婦沒有繼承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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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過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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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視為拋棄繼承,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
     台中市七十歲賴姓市民,因二兒子有中度智能障礙,便為他娶一名印尼籍媳婦,並生下一女;但印尼籍媳婦指控公公騷擾,離家出走。公公在民國九十一年又為兒子找了陸籍陳姓媳婦,但公公卻與媳婦通姦,婆婆撞見後,控告先生與媳婦,但因罪證不足不起訴。
     婆婆將DNA送驗,證實孫子非兒子所生,再次提告。台中地院確認二人亂倫產子,各判刑三月,均易科罰金。
     二兒子在九十七年二月間死亡,賴把兒子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媳婦還要求分配先生的剩餘財產二筆土地與現金四百八十八萬多元,主張自己與先生的前妻之女應各分一半。但因已逾請求二年時效,被法院駁回。
     婆婆接著以孫女(印尼籍媳婦所生)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委託律師控告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指出媳婦與公公通姦後,在九十四年一月產下一子,並據此在九十七年八月初設戶籍登記,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因通姦被判刑,被內政部撤銷戶籍登記。
     台中地院認定媳婦的戶籍登記、定居許可均因違法而撤銷,即回復為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在繼承先生遺產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欲繼承台灣人民的遺產,須在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視為拋棄繼承,審結判決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必須塗銷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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