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約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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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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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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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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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這些名嘴現在不但立場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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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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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極盡誇大、煽情之能事,印證了社會批評名嘴「拿人多少好處,講人多少好話」,並非空穴來風。2.公約第10條規定,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這些名嘴身兼各候選人的新聞顧問者有之,公然替某些候選人站台造勢者有之,既然事實上已非媒體從業人員,實在不能如此踐踏媒體職業尊嚴,利用媒體人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毫不迴避兼任與媒體相衝突的職務,扭曲媒體形象,莫此為甚。台灣「新聞倫理公約」是在黨禁報禁解除的1990年代,無數的新聞從業人員自許肩負社會公器,追求國際媒體職業倫理規範,所共同制定的自發行為。此一自律行動是維繫媒體第四權聲譽的支柱,它堅守的理想至今也深受社會及新聞學界推崇。面對當前紛亂的選舉名嘴亂象,新聞媒體界實應堅持此一自律精神,讓社會聽到更多清越真實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