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催告公函沒收到 役男閃兵7年獲判無罪

28歲鍾姓男子9年前還是役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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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觀光名義申請赴大陸地區卻屆期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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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並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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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底鍾男返國並於去年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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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遭彰化地檢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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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於審理後以彰化市公所的徵兵通知行政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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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徵兵未經合法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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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鍾男無罪。根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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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96年3月14日以赴大陸地區觀光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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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彰化市公所申請出境獲准,隔日隨即飛往澳門,但鍾男卻未依規定於當年5月期限內返國報到因此遭通緝,鍾男「閃兵」長達7年,直到前年12月1日才入境被捕,去年3月9日入伍並於今年2月11日退伍。法官審理時發現,鍾男雙親於他出境前即已離異,約定仍未成年的鍾男由父親監護,其兵籍表及役男出境申請均有陳報,但彰化市公所的徵兵催告公函,卻只寄到其母親在彰化市的戶籍登記地址,一連兩次都投遞未果且逾期未招領遭退回;之後里幹事親自送達時,亦發現該住所早已無人居住,大樓守衛並告知房屋已遭法院拍賣。法官認為,彰化市公所送達徵兵催告到鍾母住處未果後,竟未嘗試將函文轉寄予鍾男父親,且明知鍾母已搬家,還持續重複向該址送達文書,並把通知書放在信箱,把文書寄存在市公所,此催告文書自始未生送達效力,公所又未另行以「公示送達」,催告役男返國服役過程有明顯瑕疵,加上鍾男返國後設籍苗栗縣三義鄉並已服完兵役,判決鍾男無罪。(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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