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人境外詐欺也可依法處罰

立法院院會15日修正通過刑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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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敲槌通過。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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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也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指出,日前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提案中表示,多數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許淑華因此提案,因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台灣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也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務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表示,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民眾在國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將形成國際治安漏洞。因此將電信跨國詐欺犯罪行為增列到刑法第5條中,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法務部表示贊同。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105111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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