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要慎防 銀行雨天收傘

     跟銀行借過錢的企業都知道:銀行經常「雨天收傘」;而「雨天收傘」的法律名稱就叫「加速到期條款」。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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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不是能任意「收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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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律師是如何為貸款的企業維權。
     案例
     台灣著名食品企業A公司多年前就希望投資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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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陸B公司是一家本土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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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過多年發展亟需資金擴大規模。雙方在香港某投資銀行引薦下達成合資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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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共同在大陸S市設立合資公司C公司。C公司經大陸S市商務部門批准同意設立,並經大陸S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成立。A公司及香港投資銀行合計持有51%的股權,大陸B公司持有49%的股權。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C公司致力於快銷和方便食品的生產和銷售。自2006年起,公司獲得發展的良好勢頭,產品獲得良好口碑,公司業務節節攀高。於是,2007年初,C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耗資4.5億元(人民幣,下同)在S市重新購買兩塊土地並擴建生產廠房,與D建築公司簽署《建設工程總包合同》,D建築公司為工程的總承包方。
     但是,好景不長,擴建工程僅進行至一半的時候,2008年金融危機全面爆發,C公司所接到的訂單日趨下滑,資金緊縮,為尋求公司盈利突破口,進一步擴大營業規模,並將擴建工程順利完工,C公司陸續與多家銀行簽訂借款協定,向銀行舉債以便公司順利運營。
     2008年7月,C公司分別與大陸E、F和G銀行簽署了《借款合同》,與此同時C公司向台灣H和I銀行舉借外債,借款合計大約4億元,其中大概有1.5億是無任何擔保和保證。需要注意的是,5家銀行在與C公司簽署的借款合同中,無一例外地規定了加速到期條款和交叉違約條款。
     2009年3月,C公司突然對外發佈聲明,全部召回某類食品。當月,某電視台新聞節目報導了C公司召回食品,向公眾揭示該類食品含有違禁物質,以及對人體的危害。
     由於經濟危機的影響,C公司食品的生產和銷售量本就縮水,加之該事件爆發,C公司的業務量急劇縮減。雖然該召回事件處理及時,未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損害,不構成經營和財務狀況重大不利影響,亦未接到相關部門的停產整頓通知,不屬於《借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條款,但是C公司依舊對此付出了代價,C公司業績持續下滑。此時,擴建工程已近完工,但是由於公司資金短缺,擴建工程的專案款遲遲未能如約到位,D建築公司多次催促無果,無奈之下,D建築公司將C公司訴諸法院,要求其償還餘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2010年3月,法院判決C公司敗訴,需向D建築公司償還1.3億元專案工程款。同月,最先得知該消息的F銀行要求解除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短短一個月內,其餘的4家銀行紛紛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C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前述銀行的行為產生了骨牌效應,即導致C公司的眾多債權人(即5家銀行)同時向其索償無擔保貸款1.5億元,使得C公司驟然陷入困境,隨時有可能破產。
     後經律師建議,若公司產品無問題,僅為資金短缺和銀行追債問題,可讓C公司的股東A和B公司出面,向C公司提供委託貸款1.3億元,供其償還專案工程款,並向銀行提供足額的擔保。幾經協商和談判,C公司最終解除了銀行的追債危機,經過一系列的擴大宣傳和有效的生產管理、行銷手段,目前,C公司已經恢復生機並獲得良好發展。
     解析
     交叉違約條款的理論依據主要是英美法的預期違約制度與大陸法的不安抗辯權制度。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其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照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違約。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債務人在其他債務關係中存在違約行為,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
     此種違約形態在大陸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準。
     在本案中,C公司負有向D建築公司賠付巨額款項的義務,銀行紛紛要求其提前償付,若C公司無法提供擔保,則銀行的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綜上所述,大陸商業銀行借款合同文本基本都設定了交叉違約條款,因適用該條款往往涉及借款人的重大利益,對借款人具有較大風險,尤其是對資金周轉有困難的企業。
     隨著公司融資的需要,在公司運營和發展過程中經常向銀行借貸,在融資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公司資金的合理運用,尤其要重視在簽署多份銀行借款合同之後,其他合同的按約履行情況,一旦出現違約並負巨額賠償義務的時候,公司就很可能陷入危機。
     (單少芳是上海律賢律師事務所所長;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賢律師事務所意見)
     法律名詞解釋1
     加速到期條款。即發生下列兩者情形之一的,銀行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要求其提前償還已發放的貸款:(1)公司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2)公司信用等級、盈利水準、資產負債率、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不符合銀行的信用貸款條件,或者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對貸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法律名詞解釋2
     交叉違約條款。即指公司雖然沒有違反銀行借款協議,但在其他債務關係中存在債務不履行行為,或債務人其他債務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可以被宣告加速到期,則此等情事將被視為違反銀行貸款協定的事實狀態,銀行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要求其提前償還已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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