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蘇嘉全10日主持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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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先二讀《電業法》有共識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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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放寬再生能源在一定裝置容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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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備用供電容量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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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低業者進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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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綠能發展。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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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條文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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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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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直接供電與該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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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如一般發電業只能售予公用售電業,再轉售給民眾。因再生能源、綠電屬於潔淨能源,二讀條文亦規定,不受發電業每年純益須提撥之規定。依規定,發電業每年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就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之部分,則應全數提撥;這筆提撥款的半數須用於維護機組、投資環保設備,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至於電業管制機關之位階;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組成之政府或民團代表何者不得少於2分之1;及非核家園之目標等爭議條文,仍待明日協商。(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