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北部系統廚具
,台北市政府因實施都市計畫,
蓄熱式焚化爐
,對善導寺西北側道路實施徵收,
中部靈驗財神廟
,因此徵收善導寺部分土地,
生命之水
,市府事後發放326萬元給善導寺做為補償,
茶包代工
,善導寺於是將補償金存入其基金專戶。但國有財產署認為,土地原屬國有,要求善導寺返還補償金。歷審認定,國產署將國有地贈與善導寺,其所有權就移轉給善導寺,善導寺並沒有違反當初契約規定,進行移轉或交換、抵押,且領取徵收補償是以所有權人身分,並無不妥,判國有財產署敗訴,善導寺不須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