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不能按曆年制給?勞動部:易有糾紛

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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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新制也在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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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之後到底該利用使用曆年制還是使用到職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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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雇主與勞工仍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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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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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法中規定,特休假是由勞工排定、到職日計算的年度終結來結算未休假工資,如果利用「曆年制」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才會建議依照法令規定,以到職日來計算。舉例來說,以去年8月1日到職的員工在今年2月1日時仍繼續工作,將獲得新制的半年3天的特休假,所以請修期間在2月1日到7月31日間,如果員工繼續工作未中斷,到今年8月1日仍在職,因為年資滿1年,在今年8月1日至明年7月31日可令排定特別休假7日,而且雇主不得主張使用「曆年制」,在今年底要求勞工結清未休假工資、或是按比例分配勞工可運用的假期天數。「其實不是我們反對曆年制,這一點一定要澄清。」勞動部官員解釋,法令規定以工作年資滿多久、來計算特休假,現在新增了滿半年的資淺年資勞工、其他天數也有調整,所以每個勞工的到職日不一樣、滿的年資也不一樣,所以特休假的計算結清點也會不一樣。勞動部官員強調,不是勞動部不支持曆年制,只是過去的特休假是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因為是雙方可協商,所以在曆年制的運用上不會又太大問題,但現在《勞基法》規定只有勞工可以排定,所以可能年底到了、但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雇主現在依照新制不能要求勞工在年底結清,因為勞工可以主張法令規定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不願被提前結清。(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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