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於百尺竿頭遲延匯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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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及中信證均遵循現有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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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適時告知金管會。(一) 已適時將未收到交割款之事實通知金管會。1.中信銀於8月19日(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確認未收到百尺竿頭之母公司匯入款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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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催促百尺竿頭付款並提醒違約交割之嚴重後果。百尺竿頭之律師於當日中午12時16分以電子郵件告知中信銀及中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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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通知金管會承辦人:交割日期希望從8月26日延至8月30日(之後再以電子郵件告知爭取延至8月31日)。2. 中信證承辦人亦於同日(8月19日)以電話向金管會證期局交易組之承辦人陳報:未收到款項之事實。3. 中信銀已依金管會8月24日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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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催促百尺竿頭如期匯入款項。 (二)中信銀有代百尺竿頭發布「公告」之法定義務。1.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26條第2項規定,中信銀有代百尺竿頭公告「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之義務,且無權拒絕或變更公告內容。百尺竿頭於8月21日委由中銀法律事務所律師指示中信銀:將支付對價之日期延至8月31日前,並表示公開收購款項預計於8月30日前匯入公開收購專戶。中信銀因此於翌日將百尺竿頭擬定之內容代為公告。2.針對延後交割日期之上述公告內容,中信證已於事前以電話告知證期局之承辦人,當時金管會並未反對中信銀代百尺竿頭公告延後交割日期。3.中信銀如不代為公告上述訊息,且如果因為百尺竿頭未於8月26日付款,即逕將參與應賣股份退還應賣股東,則中信銀勢將違反其與百尺竿頭之契約,更可能嚴重損及應賣股東權益(若百尺竿頭事後證明其有能力於8月31日交割),勢將衍生更大之爭議。(三) 百尺竿頭未付款後,中信證及中信銀持續與金管會聯繫及討論。1.中信銀人員於8月23日、8月24日及8月26日親赴金管會證期局交易組討論如何督促百尺竿頭履約事宜,以及萬一未履約時如何保障投資人權益。2.中信銀自8月24日起即積極催促百尺竿頭,請該公司同意:若款項未匯入則將應買股份返還予應賣人。經努力,始取得百尺竿頭之同意書。中信銀於處理相關流程時,已審慎考慮應賣股東之權益。3.綜上所述,中信銀自8月22日代百尺竿頭公告延後交割日期,至8月31日返還股份予應賣股東之行為,均未違反任何法令規定,且係在充分考量應賣股東權益且告知金管會之後始作成之決定。四、配合查明事實暨協助投資人求償。此次公開收購作業,中信銀及中信證皆依相關規定辦理,有關百尺竿頭違約之情事,本公司深表遺憾,也期盼檢調單位儘速調查。本公司將配合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協助投資人向百尺竿頭求償,以保障投資人權益。(2-2)(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