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死竊賊遭判刑 法官: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

學過柔道的屋主何柏翰與竊賊張俊卿發生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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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張男壓制在廁所直到警方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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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受傷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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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隔天仍回天乏術。法院認為何姓屋主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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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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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2年。(讀者提供)

慣竊張俊卿前年10月25日晚間8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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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何柏翰位在北市石牌路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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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何姓屋主與懷孕妻子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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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然發現廁所躲藏一名竊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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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嫌還說:「我只是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但學習過柔道的何與張發生扭打,何反向拉住竊賊衣領,將他壓制在廁所直到警方到場,竊賊受傷送醫,但隔天仍回天乏術。屋主主張「正當防衛」,但士林地方法院認依最高法院判例,認為防衛過當,判決依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緩刑2年。何主張,他並不知道侵入住宅的竊賊有心臟病,而且警察到場時,他還有氣息,勒住脖子是擔心他衝出浴室,會撞到懷孕的妻子,導致家人受傷。判決指出,慣竊被壓制在浴室後,臉色發黑、全身癱軟,最後因動脈硬化心臟病,導致大腦缺氧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經法醫解剖屍體,發現死者氣管、頸部肌肉旁的軟組織,已經有明顯出血,代表死前有掙扎,何摀住竊賊口鼻,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與心臟病無關。屋主聲稱竊賊送醫前腳還會一直踹,手一直抓他,法官勘驗警察、消防人員蒐證畫面,發現有所出入,屋主說法不足採信。對於何使出柔道招數,反向拉緊衣領的防衛手段,法官認為,非有效手段中造成損害最小,認定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因而判決過失致死。(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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